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本办法的规定,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按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七条 凡符合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大审议后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属于基本建设支出,应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概(预)、结算评审;属于政府采购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