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体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辖区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级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优化各项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各区、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和强化目标责任和问责承诺的分解与落实。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监察部门参与的跟踪监督机制,完善约谈、巡查、通报、问责和考核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实行适时有效的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需求调查、建设项目落实、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销售配租、后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住房保障各项政策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和环保部门开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调配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格审核、销售配租、后期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住房保障专项规划进行论证,向上级部门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会同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下达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节能评估审查和项目立项(核准)等工作。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并依据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项目选址、规划审批、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在商品住房等项目供地过程中组织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住房保障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规划,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管理;组织实施项目外部市政配套道路建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向上级部门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参与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