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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加强统筹调配。己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统筹分配。市级及以上重点公益性项目、重点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被征收家庭实物安置主要通过限价商品房解决,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安置不符合条件的房屋被征收家庭。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足或者用地紧缺的区,经与相关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异地建设或调配,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规范准入审核。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多部门横向联系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三)严格租售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租售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廉租住房按照住房和收入情况评分排序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登记、摇号销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轮候制度,限价商品住房严格定向供应。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尽快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实行市场化租金,实现租补分离。
  (四)加强使用管理。要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重点组织和扶持一批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经营,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和经营平衡机制。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费用缺口,按照其实际收取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住房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在其他项目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服务,要纳入所在项目小区统一管理。
  (五)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承租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停发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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