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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三)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和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积极依据有关政策向上级部门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融资平台公司可按照要求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积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配建制度。对以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建设用地开发的商品住房(含限价商品房)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的安置住房项目,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要求开发单位按照项目规划住房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交付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交归政府所有。具体配建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均享受“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各项服务,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整合为计划、立项(核准)、用地规划(供地)、建设四个阶段,分别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由其确定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涉及互为前置审批的,明确先后办理顺序;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审批流程之间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审批在保持现行流程不变的基础上,明确加快办理的时限要求。
  (六)优化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集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水平。同时,要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做到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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