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下列条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4.《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
八条
25.《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
二十条
(四)对下列条例中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26.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免缴水资源费。”
27.在《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28.将《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
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在《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镇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30.将《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的四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