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矿山储量管理资料(包括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矿山需提交),反映2011年开采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比例1∶2000),2011年生产台帐(含每月开采量、销售量和销售收入、资源储量台帐、2011年资源储量年报等);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八)2011年度财务报表;
(九)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票据(复印件);
(十一)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时间安排
(一)2012年2月1日~2月15日,矿山企业自查阶段。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按年检要求指导和督促矿山企业进行自查并填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附件1)。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2月15日前按要求向矿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申请年检。
(二)2012年2月16日~3月15日,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检查阶段。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接受各矿山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后,对其材料进行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于3月10日前将2011年度各类矿山年检快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至我局地矿处,于3月15日前将本辖区年检总结统计表 (见附件3)、年检总结报告及矿山企业年检材料报送至我局地矿处。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上报我局的矿山年检材料中,应当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中“年检意见”、“实地检查情况”栏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2012年3月16日~5月10日,我局抽查阶段。我局对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检查后,对全市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90%)。具体抽查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五、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将采矿许可证副本退还矿山企业。
(二)年检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矿山企业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矿山企业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检验收的,视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