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预[2011]241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材料未达到报送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办法,统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