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分批拨付。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保险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各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进展情况向市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分批将资金拨付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一)农民保费补贴。农民保费补贴按照各公司业务进度和计划分期拨付,经第三方审计完成后次年结算上年度农民保费补贴。
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本公司业务进度,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农民补贴拨付申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公司政策性农险业务进展情况和公司申请,经审核后,分期拨付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次年,根据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结算各公司农民保费补贴。当年资金节余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保费补贴,当年资金缺口从下一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弥补。
(二)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险业务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年终绩效考核完成后拨付。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公司当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年终绩效考核评价,结合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和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拨付各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当年预算节余冲抵下一年补贴资金。
(三)农业再保险费用。依据本年度开展农业保险的规模和再保险协议,按规定比例向再保险公司预拨农业再保险费用。次年,根据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对上年农业再保险费用进行结算后,拨付再保险公司剩余农业再保险费用。
(四)工作经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保险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通过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客观公允地审核确认各公司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第三方审计机构的选择确定遵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规定,报送各类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报表和相关信息、简报等,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或违反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的,缓拨补贴资金,逾期不补报、不纠正的,停止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