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农民保费补贴。用于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保费补贴。市级给予参保农民50%的保费补贴。各区(县)结合本区(县)实际,自主确定本级财政累加农民保费补贴比例。
(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补贴、展业宣传支出、印刷费、展业人员差旅费、防灾防损费等。按照各商业保险公司年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不超过当年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保费收入总额10%的费用补贴。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年终绩效考核办法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农业再保险费用。按照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防控体系制度设计,我市建立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赔付率超过160%以上的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市级出资统一投保,通过购买再保险方式转移给再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赔偿限额以上的农业巨灾风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工作经费。指用于开展评审论证、稽核审计、中介委托、课题调研、宣传培训、先进表彰、专家顾问、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费用。市级按照不超过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下一年计划保费总额3%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各区(县)也要结合本级财力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安排一定比例工作经费,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 鼓励各区县因地制宜开办区域特色险种。该险种条款费率须报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农民保费补贴市级按照区县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但市区两级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80%。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业再保险费用及第三方审计由市级补贴经费统一安排。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七条 各区县、各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市级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费率和补贴比例,按照本区(县)、本公司下一年度拟开展农业保险险种、规模等测算本区(县)、本公司保费计划(包括市、区(县)补贴和农民缴费),于每年10月31日前行文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区(县)、公司上报计划,商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计划安排,包括市级农民保费补贴、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业再保险费用和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