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1〕2687号)
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为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规范市对区县的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了《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规范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保障政策性支出,保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各项扶助残疾人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
(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在保障政策性支出的基础上,各区(县)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三)保障区(县)间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对当年合理支出大于收入的区(县)给予转移支付。
(四)市对区(县)转移支付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资金管理工作挂钩。
第三条 支付标准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区(县)转移支付为两部分,一是保障政策落实和事业发展,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不足的区(县)给予补助;二是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一)保障性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补助方法
1.收入:上年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入库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