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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列入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已竣工的幼儿园;

  2.小区配套公办性质幼儿园;

  3.新增公办小学附属幼儿园。

  (二)补助标准

  按照《北京市托幼园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中一级标准,10个教学班(及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照每园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10个教学班的,按照每个教学班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经费需求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及幼儿园所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县根据财力情况自行规定。

  (三)经费支持方向

  1.幼儿园设施改造:包括幼儿园室内外装修,水电气暖线路改造,办公设施投入及更换;

  2.幼儿园设备:包括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厨房、保健室新购设备及更换、办公设备新购及更换,户外活动场地大型玩具的新购及更换等。

  第六条 办园标准达标补助工程

  (一) 补助范围

  教育部门、乡镇中心、街道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办园。

  (二) 补助标准

  按照《北京市托幼园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中一级标准,对未达标的幼儿园按照每个教学班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经费需求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及幼儿园所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区县结合财力情况自行规定。

  (三)经费支持方向

  1.幼儿园所房屋改造、装修:包括水电改造、幼儿活动室、幼儿睡眠室、盥洗室、厨房及室外场地改造及装修;

  2.幼儿园所设备购置:包括购置幼儿桌椅、床、空调、消毒柜、钢(风)琴、玩具柜等设备。

  第七条 生均定额补助工程

  (一) 补助范围

  接收本市户籍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的公办性质非教育部门办园,包括乡镇农村幼儿园、街道幼儿园、集体性质幼儿园、其他部门幼儿园。

  (二)补助标准

  根据在园儿童数,按照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经费支持方向

  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偿还贷款、基本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 对提供普惠性服务且考核合格的民办园补助

  (一)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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