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7)违约代偿。若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故撤出投标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试点担保机构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的样本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具体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向试点担保机构提出履约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的申请资料;

  (3)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履约担保合同;

  (4)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5)出具担保函。试点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履约担保函;

  (6)提交担保函。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试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7)违约代偿。若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履约,试点担保机构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违约保证金,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三)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

  融资担保的具体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向试点担保机构提出融资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的申请资料;

  (3)签订担保合同。供应商与试点担保机构签订融资担保合同;

  (4)签订保证合同。试点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5)发放贷款。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合同、担保合同,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经试点担保机构确认后,银行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