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担保机构的职责
1.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快捷通道
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2.以合理优惠的费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要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试点期间对于中央和北京市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
3.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延伸服务工作
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四、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
(一)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担保的具体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向试点担保机构提出投标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的申请资料;
(3)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投标担保合同;
(4)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投标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5)出具担保函。试点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投标担保函;
(6)提交担保函。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试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