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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第六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第六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名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17号 2012年1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6〕1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认为包头九原工业园区等10户园区(企业)基本达到了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条件。依据评审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包头九原工业园区等10户园区(企业)列为自治区第六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
  以上被列为自治区第六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园区(企业)要尽快按照已批准的循环经济实施方案要求,有步骤、有计划地落实各项任务,并定期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全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进行定期监督,了解、掌握其实施进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园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和服务,为推动全区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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