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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名单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名单的通告
(内政办发〔2012〕11号 2012年2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7号)要求,自治区法制办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经审查确认、符合公布条件的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名单通告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防科工办)、民委(宗教局、蒙古语委)、安全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文物局)、卫生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安全监管局、金融办,内蒙古气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邮政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煤炭工业局、档案局、无委办。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内蒙古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内蒙古农牧业机械监理站、内蒙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分局、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磴口沙漠林业分局、自治区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自治区林木种苗站、内蒙古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中心、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中心、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中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内蒙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蒙古经济作物工作站、自治区西部环境督查中心、自治区东部环境督查中心、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
  上述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将公布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nmg.gov.cn),所公布的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如有变更,需经自治区法制办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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