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配合财政部门对拟转贷项目开展评审工作的书面工作计划 0--15分
第十七条 针对拟转贷项目向财政部门出具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的书面工作计划 0--10分
第十八条 对拟转贷的项目,将如何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书面计划 0--15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动向项目单位介绍转贷环节的相关工作程序,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准备阶段的有关工作,及时解答项目单位在贷前、贷中以及贷后管理各方面的疑问等。
第十九条 转贷费率 0--20分
各参选银行拟收取的转贷手续费率不得高于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文件规定的转贷手续费率,在此条件下,按照各银行拟收取的转贷手续费率的高低在此分值区间内相应打分,转贷手续费率最低者得分最高。
第二十条 加减分项。参选银行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的转贷银行选择工作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在参选之前的转贷工作中,如出现过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给北京市信誉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减5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承诺条件不兑现的银行,除承担违约责任以外,三年内不再被邀请参与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不包括财政部指定国别转贷银行的选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
转贷邀请书
______________银行:
我市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以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本项目的转贷银行进行选定。
为便于各银行参与此次转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