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超过规定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自2012年起,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奖励标准,但不得低于七区奖励标准的60%。用人单位如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超比例要求,即不再享受奖励。辞退原安置的残疾职工另新招用残疾职工不属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贴或奖励。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
(九)残疾人个体经营补贴。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自谋职业扶持条件的登记失业残疾人,在经营期限内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经营补贴,用于残疾人经营场所租赁、摊位租赁等。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300元,第二年每月200元。
(十)个体经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并缴纳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对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残疾人,各区(市)可根据其实际参保的养老、医疗保险险种给予个人缴费部分适当补助。
四、扶持农村残疾人脱贫就业
(十一)支持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加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扶持带动农村失业、无业残疾人就业从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将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带动残疾人就业从业10人以上的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体,认定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市及区(市)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一定奖励补贴,其中,对与残疾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工商及服务业基地,按照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与残疾人签订从业扶贫协议,残疾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全市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农村种养业和农副业基地,根据吸纳残疾人从业人数,按照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60%给予残疾人就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