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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三份文件的通知


  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

一、活动室

区域

类别

设备名称及数量

教学区

基本设施

按班级人数配备幼儿桌椅,幼儿桌椅的尺寸、重量等规格应与幼儿身高等机体发展相适应;按实际玩具的数量配备玩具柜;配备钢琴或数码钢琴或电子琴或脚踏风琴,白板或黑板,空调或风扇。

计算机、电视机、DVD机、收录音机。 ★

活动区

角色游戏区

宜提供各类角色游戏玩具,满足5-10人同时使用,可自制。

表演区

宜提供各类表演游戏玩具、木偶、头饰、道具等,可自制。

建构区

宜提供各类排列组合玩具、接插连接玩具、穿编玩具等,满足5-10人同时使用。

语言区

宜提供幼儿书架、各类幼儿读物、教育挂图、各种卡片、音像资料、数字资源等。

美工区

宜提供美工工具和可进行艺术表现的材料,如调色盘、颜料、各类画笔、各类用纸、安全剪刀、橡皮泥、粘土、美工架★等,数量适宜。

科学区

宜提供植物类、动物类、数学类材料,数量适宜。

生活区

生活设备

根据卫生标准配备水杯柜、水杯、饮水设备、毛巾架等,保证一生一杯一巾。

二、寝室

宜配备离地面高度为30-35cm的儿童硬板床,或在榻榻米上配备能叠放收藏的床垫等,寄宿制幼儿园宜配备固定式单层床、儿童专用衣橱和被褥、教师值班设施等。

注:1.带★标记为选配,下同。

  2.提倡幼儿园根据地域、物产、文化特点、办园特色、幼儿兴趣、活动需要等自行设置各类活动区,灵活投放材料,涵盖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的各方面。一般每班活动区不少于4个。



  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

设施类别/活动区域

设备名称及数量

一、音体活动室

基本设施

以至少满足一个教学班幼儿共同活动来配备幼儿椅子或适合幼儿使用的坐垫等。

计算机、音响设施、麦克风、空调等,适合音体活动室的大小。

投影机、电视机。 ★

把杆、镜子、木质地板、室内墙面布置等。 ★

音体类玩教具

钢琴或数码钢琴。

鼓、锣、钹,每种至少1件;木鱼、三角铁、沙锤、蛙鸣筒、双响筒、碰铃、串铃、响板、铃鼓,每种不少于10件。

音乐、歌曲、舞蹈等视频资料。

适宜室内体育活动的运动设备。

二、美工活动室

操作区

具有水源。

以至少满足一个教学班幼儿共同操作来配备美工架、绘画工具、手工工具、泥工工具和可进行艺术表现的材料,如调色盘、笔、纸、颜料、安全剪刀、橡皮泥、粘土等。

作品欣赏区  ★

提供各类艺术欣赏资料,如图片、图册、照片等。

作品展览区

幼儿各类作品,及时更新。

三、科学启蒙室

生命科学类

宜提供常见的动植物标本、图片等,如有地方特色的种子、花卉、叶子、昆虫等小型动植物标本及影像资料,并提供有助于观察探究的操作性材料。

物理科学类

宜提供帮助幼儿认识空气、水、声音、光、电、磁、运动等各种物理科学现象的材料,并提供有助于观察探究的操作性材料。

地理科学类

宜提供帮助幼儿认识宇宙概貌、宇宙探索、太阳、月亮、地球等地理科学知识的图片、模型、影像资料等,并提供有助于观察探究的操作性材料。

科学技术

宜提供各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科学技术类的图片、模型或影像资料,常用的小家电、科技玩具等,并提供有助于观察探究的操作性材料。

四、图书阅览室

基本设施

幼儿桌椅或适合幼儿使用的坐垫等。

图书资料

幼儿图书、音像资料、数字资源等。

计算机(能上网),不少于2台。 ★



  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

场地

类别

设备名称、规格及数量

活动器械场地

大型固定体育器材(根据幼儿玩具规格配备)

攀登架1个。   ★

滑梯、平衡木、大型钻爬类玩具各1套。

小型体育器材(根据幼儿玩具规格配备)

投篮架2个。

小皮球40个,篮球20个,羊角球10个,触觉球10个。

沙包40个,体操垫2张。

长绳4根,短绳30根。

幼儿体操用的球、棒、带、圈等,3种,数量满足一个班需要。★

感统器材(根据感统玩具规格配备)★

跳床1个。

万象组合1套。

圆形滑车或方形滑车2辆。

沙坑 

玩沙设施设备

沙漏、沙耙、沙铲、锹、棍、沙模、水桶、洒水壶等玩沙玩具6套。

戏水池

玩水设施设备

水车、水盆、水壶、水枪等玩水玩具6套。

幼儿跑道★

 

1条。

种植区

种植工具

喷壶 、小桶 、儿童铁锹、小铲子等,根据需要配备。

饲养区★

 

根据需要配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十一章 附则

  各类附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乡镇中心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 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 25人;中班(4-5周岁) 30人;大班(5-6周岁) 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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