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粤教基〔20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加强幼儿园建设,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三份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国家正在制定幼儿园建设标准,新标准出台后,各地新建幼儿园按照国家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标准规定,将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幼儿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幼儿园,要制定改造计划和期限,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到2013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60%以上,其余地区达50%以上。省将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公布各市、县(区)规范化幼儿园覆盖率及建设情况。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十一章 附则
各类附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 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不少于1间,其他兴趣活动室数量:6个班及以下的不少于1间,7-9个班不少于2间,10-12个班不少于3间,13个班及以上的不少于4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4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活动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2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4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先进,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威信高。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并能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