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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改革规划》的通知

  (二)增强人群预防疾病能力
  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三级网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预防干预手段,推动预防关口前移,更加注重疾病的一级和二级预防工作。确定社会和环境致病因素的干预重点,整合利用公共卫生、医疗、医疗保险等资源和全社会力量,建立支持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机制,对疾病防治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和干预。继续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 有效遏制乙肝、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8%以上。切实加强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治,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巩固消除麻风病、新生儿破伤风、碘缺乏病成果,努力实现2012年前消除麻疹,推进消除疟疾工作,控制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对公众健康有重大影响的疾病。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覆盖范围,提升尘肺病、职业中毒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能力。
  (三)加强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工作
  针对流动人口地区分布和流动特点,合理增加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投入等卫生资源,改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公共环境卫生,因地制宜地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孕产妇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等公共卫生工作。
  (四)加强精神卫生工作
  大力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防治和社区康复功能,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好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和区(县)精神专科医院基建项目的建设。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康复服务网络,建立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管理档案,使患者获得有效管理、治疗和康复的比例逐步提高。强化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力度。建立重大灾害及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网络,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应急救援工作。
  (五)加大卫生监督力度
  健全公共卫生、医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居住场所的空气、饮用水、空调等环境卫生监测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提高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卫生水平。深入开展以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服务、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实验室生物安全为重点的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关广告发布行为。完善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标准,促进连锁餐饮企业卫生等级提升。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工地食堂、民俗旅游接待户、送餐企业的卫生管理。制定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生产标准,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监管制度,促进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规范管理。
  (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完善控烟工作政策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努力降低人群吸烟率,力争在全市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实现无烟的目标。开展城乡综合环境整治行动,利用爱国卫生月、城市清洁日等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建立健全健康城区、健康单位和健康社区建设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国家卫生区、卫生镇和北京市卫生村的创建。实施农民健康饮水行动,普及农村饮水消毒设备,加强农村水质监测,农村居民饮用水合格率达到90%以上。实施农村户厕升级改造,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
  二、改善医疗服务方便市民就医
  (一)加快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起区域医疗中心(医学中心)、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社区首诊、分级就诊、双向转诊”的有序就医格局。建立以区域医疗中心为龙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络的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区域医疗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力度。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快提高远郊区(县)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提升远郊区(县)区域医疗中心设施条件和能力水平使之达到三级医院水平。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建设,完善医保报销等康复医院、护理院运行机制,将部分二级医院转变为康复医院和护理院,合理分流三级医院康复后期患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科、精神心理科的建设。
  (二)提高老年医疗服务能力
  大力加强老年医院、综合医院、康复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患者服务能力的建设,鼓励综合医院建设老年治疗单元,引导发展老年长期医疗照料机构,加快增加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源数量和提高服务质量。从常见病、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健康促进等方面重点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服务能力。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提供一次一般体格检查及健康评估和指导。
  (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利用DRG指标体系,开展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完善医院评价标准,开展医院评价。推动疾病诊疗规范和病种质量管理,开展临床路径试点。实施医疗技术与手术分级管理。进一步缩短综合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提高病床使用率。进一步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推动双向转诊、预约诊疗服务,缩短患者等候时间。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远程会诊等工作,改善医疗服务。加快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并以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为基础改进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四)保障血液供应安全
  进一步探索血液供应保障新机制,完善《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配套政策。进一步巩固扩大献血者队伍,着力提高单个采血点的日均血液采集能力,确保血液质量和数量。完善临床合理用血制度,促进临床科学用血,提高自体输血率。根据年用血增长比例和采血点采血量,适当增加采血点数量并优化布局。
  (五)严格医疗器械监管
  编制首都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确定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数量和规划布局,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合理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开展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过程的监督管理,组建医疗器械在用产品评价中心,完善高风险产品评价机制,增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
  三、促进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一)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
  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根据缴费水平、补偿水平、报销比例和服务水平等条件的不同构建多层次的、开放的、覆盖全体市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缩小人群间保障水平差距。实现公费医疗制度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建立有利形成“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就诊”有序就医格局的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建设。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推动跨区县、跨省市医保政策衔接。积极完善外国人在京就医医疗保险制度,加强与国外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完善外国人在京就医支付手段。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市级政策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三级经办管理网络。调整、充实、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职能。适应参合农民医疗需求释放的形势,均衡市、区县和个人出资比例,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提高筹资水平。建立全市统一的筹资及补偿政策,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水平,推进实施市级统筹。探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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