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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控制建筑能耗。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95%以上。出台太阳能发电示范工程补助方案,支持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能耗监测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加强对高能耗建筑的能源审计和用能监管。

  (三)推进交通领域节能。积极发展节能低碳的智能高效交通系统,逐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输和地面公交出行分担率,加快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对实载率低于70%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不得新增运力。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进大宗货物水路运输;加强港口、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

  (四)推进公共机构和商贸酒店节能。大力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节能,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分项计量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完善统计工作基础。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打造一批节能示范型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和体育场馆。力争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公共机构建筑占比达30%以上。全面推行重点用能商贸酒店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网上报送制度,加快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建立重点用能商贸酒店节能目标责任制。

  (五)抓好日常生活节能。大力倡导节能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倡以步代车,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日常用品节约利用、重复使用和循环再用,不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鼓励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形成良好的用电用水习惯。

  五、加快实施重点工程

  (一)开展能源管理中心试点。出台《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批零住宿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用能单位以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用能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制度,定期组织基础普及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能源管理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培育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相对稳定的节能管理队伍。

  (二)实施绿色政府工程。大力建设节约型党政机关,鼓励党政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的应用,推广无纸化办公和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推进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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