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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聚
   25%及以上
  
  50
  
 
   5%-10%(不含10%)  10 
  
  上年度企业产值
10%-15%(不含15%)
  
  20
  
 
   50
  

  提高比例
15%-20%(不含20%)
  
  30
  
  市统计局
  
    20%-25%(不含25%)  40 
    25%及以上  50 
   50企业地区总部市总部培育企业  30  市外经贸局


  类别分值考核指标评分指标监测
   外资企业地区总部  50 
   外商投资性公司  50 
   内设研发机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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