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称号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10天。评审委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八)审批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拟获得称号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市政府将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进行认定、表彰。
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每年定期对获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复审考核,复审不合格的,终止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经评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资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更名的,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纳入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并享受《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44号)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自动纳入“绿色审批通道”,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卡”。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增资扩产所需用地由市政府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纳入海关高资信企业,对其优先适用各项创新优惠制度措施和便捷监管措施。对符合海关相关管理条件的企业,允许企业在报核前申报实际单耗;率先试行外发加工“集中审批”;允许企业采用“集中申报”模式进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对于符合规定的企业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视同关区内外发加工进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优先列为检验检疫免验企业的培育对象,优先列为检验检疫一类监管企业的候选名单,优先进入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及快速核放管理。
第十九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自动纳入保用电范围,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用电。
第二十条 重点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流动站等。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予一票否决: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重大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评审委员会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参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评选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各参与部门、相关人员要严肃评定纪律,杜绝以权谋私。本《办法》实施1年后将进行绩效审计,由市监察局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适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4年12月31日止。
附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综合评分表
类别 | 分值 | 考核指标 | 评分 | 指标监测 |
| | | 5%-10%(不舍10%) | 10 | |
| | 与三年前对比, | 10%-15%(不含15%) | 20 | |
| 50 | 企业加工贸易增 | 15%-20%(不含20%) | 30 | 海关 |
| | 值率提高比例 | 20%-25%(不含25%) | 40 | |
| | | 25%及以上 | 50 | |
| | 近三年累计引进 | 20%-30%(不含30%) | 10 | |
| | 国内外设备(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