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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及省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三项中心工作,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在三年内分期分批培育100家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加工贸易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是指,在我市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中持续进行转型升级,在制造水平提升、品牌营销、总部要素集聚、研发创新、规范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突出示范、动态管理、便利操作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转型升级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

  第四条 东莞市外经贸局、黄埔海关办公室、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评选。评选工作突出以扶优扶强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并重,评选范围兼顾不同投资规模和不同行业。市政府每年根据评选情况,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进行认定、表彰。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设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外经贸局、黄埔海关相关处室及市人力资源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导向,确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认定方向,统筹和协调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负责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评选指标体系、评选计算方法和相关扶持措施等;

  (三)对企业的申请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获得称号的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四)协调和解决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和扶持措施落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企业申请及组织各项评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日常检查;

  (三)收集各职能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数据,开展数据考评;

  (四)收集和整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和扶持措施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解决;

  (五)落实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企业管理专家或机构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园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加工制造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

  (四)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

  (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六)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权或母公司品牌;

  (七)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环保部门列入超标或违规排放黑名单,被节能管理工作机构勒令整改,未通过人力资源、工商部门年审,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被海关部门列为 C、D 类监管,被检验检疫部门列为三类、四类监管的企业不得参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申请报告,着重反映企业2008年以来转型升级的突出变化效果,包括制造水平提升、自主品牌销售、总部要素集聚、自主研发创新、规范经营管理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二)组织推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数据考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按照制造水平提升、自主品牌销售、总部要素集聚、自主研发创新、经营规范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六大类指标进行综合计分,满分1200分(详见附件)。

  1、制造水平提升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加工贸易增值率提高、引进国内外设备、技术改造投入、开展生产力提升辅导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2、自主品牌销售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创建商标、获得国家及省名牌名标、内销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3、总部要素集聚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境内外上市、建立企业地区总部、年产值、年新增纳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4、自主研发创新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机构)、拥有专利、开展产学研合作、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研发投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5、经营规范管理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海关以及检验监管类别、环境保护、清洁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建立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6、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社保覆盖面、员工教育培训和业余文化生活、成立工会和党组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四)专家考评。经数据考评得分在500分以上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邀请相关专家组对照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转型升级效果评审,并到企业实地进行现场考评,形成评审报告。

  (五)部门征求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企业工委,市府台湾事务局,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社保局、环保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办公室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六)综合评选。评审委员会根据数据考评、专家考评和部门征求意见三方面的结果,结合国家、省、市的政策导向,分批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获称号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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