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在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超限检测站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新政发 [2010]95
号文件的处罚标准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
3、加快治超站的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设备。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隐患。
4、加强与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设有治超检测站的地方,可协调公安民警进驻。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疏导车辆,防止出现交通拥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集体闯关、非法聚集阻碍交通以及谩骂、侮辱、殴打治超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良好的治超环境。
(四)公路管理局职责
1 、根据公路等级设计标准,负责全地区管养道路沿线交通设施的维护、补缺工作。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 12月底前对现有限速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及时调整。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多发的路段,必须设置明显的限速和警示标志。
2 、对道路事故易发点、重点(重大)隐 患路段,会同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增设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3 、对收费站收费授时系统进行改造、标定,经过公路收费口要载明时间,根据进口与出口距离、所用时间计算区间行驶速度,在全封闭公路上推行区间测速,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行为进行查处。
4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尽快推行计重收费模式收费。
5 、利用现有设施,加强对“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的宣传,营造“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良好舆论氛围。在各收费站开展由收费员向过往驾驶员送一句有关预防“三超一疲劳”的安全提示语活动。
(五)交警大队职责
1、进一步严把源头准入关,交警大队车管所要严格货车的查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涉嫌非法改装的,扣留车辆。发现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特别是非法生产超宽超长运输车辆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经贸部门处理。
2 、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人,要严格落实记分制度,累积超过 12 分的,依法扣留其驾驶证。对查处的客运车辆违法行为,交警大队必须及时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对外省区、外地市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必须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转递一起,实现对违法当事人的记分处罚,严禁只罚款不转递。对查处的大型客车非现场超速违法信息,及时通知车主接受处罚,提高处罚的及时性,处罚时要认真核对驾驶人信息和图片,不能确定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该时间段的驾驶人员情况,对违法驾驶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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