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促各运输企业就本单位车辆及人员道路交通违法情况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须将全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方能营运。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从开展专项行动起,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3 类违法行为累计超过 10 次的客运企业,要发出整改通知,依法依规对企业及法人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3 、监督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关于道路客运企业安装安全告知牌相关规定,要求驾驶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在发车前主动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请乘客对自己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在客运车辆上标明核载人数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乘客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对车辆运行中司乘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4 、对在路检路查中发现的客车超员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将旅客卸客分流。对卸客转运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或驾驶人承担,并及时将该违法行为通知抄告车籍所在地的运管及公安交管部门。
5 、对现有客运班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旅游客车底数,掌握车辆安全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合理调整发班时间,运距在 500 公里以内的客运班车,要求凌晨 1 时前必须到达目的地客运站; 500 公里以上 1000 公里以下的客运夜班车辆,实行凌晨 0 时至 3 时之间和 3 时至 6 时之间各停车休息 20 分钟以上的制度;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的班线 2 时至次日 8 时停运;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做好到站旅客的安排工作。对新申请运距在 1000 公里以内的, 19 时后发车和凌晨 0 时不能达到 目的地的班线和车辆,原则上不予审批。
6、运管部门要继续加大道路运输企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客运企业经理人管理水平。继续组织全地区范围内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监督客运企业按照《卧铺客车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7 、对应当安装而未安装 GPS的车辆进行清理,并暂停其营运资格。对超速和疲劳驾驶报警的车辆,要及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调阅监控资料。对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依法严查重罚,并责令车辆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8 、督促三级以上客运站及客货企业设置安全宣传橱窗、专栏及宣传条幅,宣传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内容。要求企业积极响应集中整治行动,向社会承诺杜绝“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
(三)路政局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治超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10]95号)精神,加大对重点区 域国、省道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路面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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