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设施进行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取水单位、工程名称及建设依据;
(二)取水工程或设施概况;
(三)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及取水规模等取水标的情况;
(四)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
(五)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
(六)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七)污水处理等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八)若有第三者取用水影响,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出具验收报告后及时向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取水工程验收申请
取水单位(个人)
|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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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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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工程名称
| | 取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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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水源类型
| | 取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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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用途
| | 开始取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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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年取水量(m3)
| | 装机(万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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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单位
| | 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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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申请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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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申请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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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水
工
程
验
收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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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或××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
我单位修建的 取水工程已于 年 月 日开始试运行,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现申请取水工程验收。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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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所需
资料
|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文件;2、取水许可批准文件;3、项目建设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不列入基本建设程序的不需提供);4、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及取用水记录;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6、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7、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8、污水处理设施落实情况,及相应资质单位监测的试运行期间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9、单独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的,还应当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文件;10、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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