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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设施进行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取水单位、工程名称及建设依据;
  (二)取水工程或设施概况;
  (三)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及取水规模等取水标的情况;
  (四)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
  (五)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
  (六)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七)污水处理等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八)若有第三者取用水影响,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出具验收报告后及时向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取水工程验收申请

取水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取水工程名称

 

取水地点

 

取水水源类型

 

取水方式

 

取水用途

 

开始取水时间

 

审批年取水量(m3

 

装机(万kw)

 

水资源论证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取水申请批准文号

 

取水申请书编号

 

浙江省水利厅或××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

  我单位修建的                    取水工程已于        日开始试运行,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现申请取水工程验收。

年  月  日(章)

 

验收

所需

资料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文件;2、取水许可批准文件;3、项目建设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不列入基本建设程序的不需提供);4、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及取用水记录;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6、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7、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8、污水处理设施落实情况,及相应资质单位监测的试运行期间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9、单独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的,还应当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文件;10、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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