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试运行满30天;
  (二)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符合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接入全省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平台;
  (三)取退水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的补偿措施得到落实;
  (四)节水设施建成并能正常运行,节水措施得到落实;
  (五)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
  (六)退水工程及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能正常运行,水资源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符合水功能区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文件
  2、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设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不列入基本建设程序的不需提供);
  4、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及取用水记录;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
  7、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8、污水处理设施落实情况,及相应资质单位监测的试运行期间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9、单独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的,还应当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文件;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通过兴建拦河闸坝等工程取水的,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
  引水式电站需要取水工程验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保障下泄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的相关材料。
  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提交包括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等。
  第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时,应当有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引调水或者在行政交界水域取水的,应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的程序:
  (一)取水工程或设施正式取水前,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机关提交验收书面申请材料;
  (二)审批机关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批机关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审验,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可适当从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