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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水政〔2010〕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是取水许可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2:取水工程验收申请表

  附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报告

  附件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组成员名单表

  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本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法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及项目用水、退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取水许可审批要求进行的现场核实、验收的行为。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取水审批权限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分期验收。
  第六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申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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