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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1〕16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5〕10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办法》。
  二、将原第三条第二款“河流的防护堤地范围依照《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的通知》(中府〔1998〕114号)所划定的范围执行”修改为“河道堤防护堤地范围依照《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的通知》(中府〔1998〕114号)所划定的范围执行”。
  三、将原第五条“砂石堆放场的专项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航道、海事、环保、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各区办事处)以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修改为“砂石堆放场的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各区办事处)以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将原第七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砂石堆放场的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各镇区水利所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砂石堆放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砂石堆放场的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各镇区水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砂石堆放场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将原第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必须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堆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河道管理范围存放物料批准证》,未经批准不得堆放”。
  六、将原第九条“申请设置砂石堆放场的须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修改为“申请设置砂石堆放场的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七、将原第九条第(三)项“堆放场所在位置近期地形图,比例为1:10000,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要求准确反映涉及堆放场的堤防、河道现状”修改为“有资质勘测单位出具的反映堆放场所在位置的近期1:10000或1:2000地形图;反映堆放场与河道和堤防等水利设施关系的1:500或1:200堆放场规划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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