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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三)完善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企业要严格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风险抵押金,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资金投入。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十四)加强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注重培训质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五)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监察合力。继续实施“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战略,着力抓好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安全监管薄弱的问题。
  (十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奖惩制度。建立和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把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状况良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列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在政策、经济、技术改造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并加强正面宣传。对安全生产诚信度低、发生较大以上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采取增加检查次数、加大处罚力度、限制融资或上市以及不得评先评优等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对较大以上事故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对重大以上事故责任企业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执行“终身禁入”有关规定。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严格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四、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十七)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各镇区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时应将安全生产纳入规划计划。要始终将安全生产贯穿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推进。尤其在转型升级中要坚持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作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的各个阶段,必须将安全生产一并纳入,新建园区和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安委办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责任制考核、事故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以及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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