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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并积极支持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六)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和工作力量建设。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政府部门党组会议要定期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镇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原则上由兼任党委委员的副镇长(副主任)担任。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必须由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级安全监管力量只能增强不能削弱,要保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加强,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各镇区根据辖区经济总量、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数量以及监管任务情况进一步充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村(居)委会必须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建设。
  (七)党政部门各司其职。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安排一定时段或专门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编制部门要在职能界定、机构设置、编制配置等方面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确保安全监管力量不断增强。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职责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八)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各镇区党委、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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