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委〔2011〕19号 2011年10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建有效可靠的安全生产保障,推动幸福和美中山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 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和迫切需要。
  (二)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行全面严格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最终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企业,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和发展途径。
  (三)目标任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二、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安全发展职责
  (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基本要求。“一岗”是指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镇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体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五)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党委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镇区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本地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领域的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