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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电〔2010〕2号)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

  2006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批复了《“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我省桐庐、安吉等19个县(名单见附件)列入建设规划。四年多来,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进展总体顺利。2010年是“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收尾年,根据水利部《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09〕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是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达标验收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是验收工作的责任人。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与有关建设方的协调,认真做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各项工作;对尚未完成的电气化建设项目,要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在2010年按时建成,并完成验收。

  二、严格验收标准

  “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SL296-2004) 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按《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SL296-2004)的要求,认真准备验收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并形成自验报告。根据《“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验收的主要指标人均年用电量和户均年生活用电量要分别达到800千瓦时和600千瓦时以上。

  三、验收时间要求

  “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及早布置,制订好验收计划,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施银士,联系电话:0571-87826671。

  附件:列入“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县名单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列入“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县名单

  杭州市:桐庐县

  湖州市:安吉县

  绍兴市:嵊州市、新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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