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10〕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71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浙治工发〔2009〕1号),保证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建〔2009〕47号)的要求,结合前阶段各地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标
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检查,查找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推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通过督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由省水利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六个督查组进行督查。各督查组牵头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和各水利工程2010年度汛安排,会同驻厅监察室、政法处、计划处、水政处(水政总队)、财务处、围垦局、水资源水保处(节水办)、质监中心等单位,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各水利工程进行督查,具体负责各自的督查工作。
三、督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督查的范围为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竣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本次督查在《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5号)安排部署的自查基础上进行。各督查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规划审批方面:着重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