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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工作规定(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工作规定(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1年11月28日以粤知〔2011〕208号发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保障及时有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接收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转办、反馈、督办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接收、转交、反馈等工作机制,保证举报投诉及时进入处理程序。

第一章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 接收程序

  第五条 权利人及其委托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向维权援助中心提供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线索。

  第六条 举报投诉应适用文明用语,不得采用具有人身攻击或侮辱性的文字语言,举报投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投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接收范围:

  (一)侵犯商标权;

  (二)侵犯著作权;

  (三)侵犯专利权;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侵犯地理标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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