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各级防指及宣传、教育等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宣传片、宣传册、宣传画、宣传栏,通过电视、电台、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汛防台抗旱法律、法规、预案、防灾减灾知识和成功案例。加强对中小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和山区群众的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将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课堂教育和外来务工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各级防指办要制定宣传、培训方案,明确宣传、培训内容和方式,切实组织好“防汛防台日”和“预案演练周”等重要宣传活动。
(十二)加强汛期值班和监测预警工作。在汛期,各级防指办、气象、水文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依法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省防指建立全省防汛防台值班人员数据库,请各市防指办于3月底将市、县(市、区)防指办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报省防指办。省、市防指办要对各地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报。气象、水文、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提高监测能力,优化预报调度模型,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加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管理,完善信息报告和通报、发布制度,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省防指办对各市信息报送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十三)强化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与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省防指在主汛前公布2010年大中型水库、重要堤防海塘和主要蓄滞洪区防汛责任人名单。各市、县(市、区)防指公布本辖区内的水库、主要堤防海塘、蓄滞洪区等工程设施和山洪灾害预警等防汛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公布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民政部门公布避灾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人;海洋与渔业部门公布避风港(渔港)安全管理责任人。新任防指指挥及有关责任人应接受岗前培训,以尽快适应岗位要求。
(十四)强化投入机制。各级应按照《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防汛防台抗旱资金投入机制,将各级防指及防指办的日常工作经费、防汛防台物资储备费用、防汛防台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和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积极推进农房、农业等政策性保险,提高灾后恢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