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完成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9〕131号)和省防指《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浙防指〔2009〕39号),建立和完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指挥部为单位,以行政村、城市(镇)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组为单元,以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公路危险区、船只和避灾场所等责任区为网格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全面负责,各县(市、区)防指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要求保质按期完成。省、市防指及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做好考核验收工作。进一步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省防指建立10个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示范点,推动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各市、县(市、区)防指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在2009年编制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基础上,抓紧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
(五)着力做好流域性洪水防御工作。根据《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修编洪水调度方案。省防指组织修编钱塘江干流及分水江、浦阳江等重要支流和东苕溪、瓯江干流洪水调度方案,沿线各市、县(市、区)防指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宁波、温州、台州、绍兴、湖州等市防指要分别抓紧修编甬江、鳌江、飞云江、椒江、曹娥江和西苕溪等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有关县(市、区)要做好中小河流的洪水调度方案修编,并报省防指备案。进一步落实重要江河沿线市、县(市、区)流域防洪责任,完善流域河段防洪应急预案,加强流域防洪调度和水库群洪水调度,强化统一调度指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整体效益。按照国家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要求,加强重点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确保蓄滞洪区群众生命安全。
(六)着力做好台风灾害防御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多年来防台风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防台风的体制和机制,强化各级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修订完善防台风预案,提高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网络,提高台风监测预报水平和预警能力;细化完善“防、避、抢、救”各个环节的措施,提高台风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省防指在台汛前组织修订《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