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转移预案”应对影响范围以内逐村、逐户、逐人落实切实可行的转移、避险方案,并根据不同频率的设计洪水位,分级合理划定相应转移范围,同时要制订临时安置及善后措施和组织实施保障措施。
三、严格执行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审批制度。各在建重点及骨干水利工程(包括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将度汛方案、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报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及备案。有关移民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另行设立机构负责实施的,由实施机构负责编制人员应急转移预案,与工程度汛方案一并上报审查、备案。
1、度汛方案的报审与备案: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其项目法人应将度汛方案在3月10日前,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3月15日前,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项目法人(或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必须根据审查意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形成工程度汛方案(报备稿),在4月5日前报我厅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当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工程(特别是水库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必须编制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并将工程度汛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2、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由省级以上批准建设的已基本建成、投入试运行的工程,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应编制水库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并根据工程的防洪影响范围,按省防指确定的审批权责和要求,上报审批。
四、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确定的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各项措施,不得擅自更改度汛方案。并将《人员转移预案》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对于已基本建成,投入试运行的工程,各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行政区域和管辖范围内在建重点及骨干水利工程度汛方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度汛方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落实。
六、各在建重点及骨干水利工程要建立、健全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好各参建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安全度汛职责。项目法人是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首要责任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度汛工作负总责。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度汛方案,服从指挥、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把各项安全度汛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