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主体企业分别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基金。市政府委托市煤炭局每半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通报,并作为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产煤县(市、区)政府制定考核细则,每季度对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主体企业制定考核细则,每月对所属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同时根据考核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奖惩: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组织得力、工作认真、及时查出重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进行通报表扬,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单位记业绩,个人记优先条件。
(二)对未按照文件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跟踪监控的部门或企业,应分别对相关部门具体责任人记过错一次;对煤矿企业实施停产整改一个月,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主体企业分管负责人和煤矿分管负责人任职资格证。
六、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机制为提高隐患排查质量,确保隐患能在一线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对以下情形实施责任追究:
(一)各级部门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后,因督办不力致使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督办及跟踪落实的负责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查出隐患的部门及人员免于责任追究。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煤矿企业未排查出,按照“重大隐患等同事故”的原则,追究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体企业及煤矿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在抽查隐患排查质量时,发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隐患或隐患排查不细、质量不高,导致应查出的安全隐患而未查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四)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按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