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按照“先急后缓、先治理后生产、不治理不生产”的原则,遵循“分类建档,现场整改,跟踪督办,验收销号”的步骤进行治理整改。
(一)分类建档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所列15种重大安全隐患。各级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分别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建档。
(二)现场整改煤矿企业对各级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资金、定人员、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三)跟踪督办
1.市级(不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挂牌督办。
2.市煤炭管理部门在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抽查、巡查、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移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挂牌督办。
3.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体企业(或单独保留煤矿)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移交主体企业挂牌督办。
4.主体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煤矿企业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移交煤矿企业挂牌督办。
5.煤矿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按照隐患类型,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科室跟踪督办;跟班矿长当班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当班安全员和技术员负责监督整改落实。煤矿企业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一律由煤矿矿长挂牌督办。
(四)验收销号
1.煤矿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分管副矿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矿长签字后方可销号。
2.主体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体企业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主体企业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销号。
3.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所在辖区煤管站(执法中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煤管站(执法中队)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销号。
4.市煤炭管理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销号。
5.重大隐患验收销号工作按照“谁挂牌、谁督办、谁验收、谁销号”的原则进行,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督办单位验收合格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查出重大隐患单位销号,方可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