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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矿开展日常、专项和突击检查,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每旬对辖区内地方主体内煤矿企业及单独保留煤矿企业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矿每月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领导带队排查不少于1次。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主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矿井通风瓦斯管理、采掘布置、水害防治等各环节、各系统进行排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不少于6次,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每月不少于8次。
  产煤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每季度政府常务办公会要听取一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汇报;每半年要组织对本辖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开展一次督查。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指导。每月对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重点督查,并就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对主体企业、煤矿企业进行抽查。对主体企业,重点抽查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瓦斯水害等主要灾害排查治理情况等;对煤矿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或重点抽查。
  逐步建立煤矿企业、主体企业、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产煤县(市、区)政府、市煤炭管理部门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权责清楚、奖惩分明的五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三、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排查时间、排查单位、排查人员、存在隐患、整改期限、转办时间、转办单位、整改责任人、验收时间、验收人、验收结果等。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按以下要求建立:
  (一)煤矿企业分别建立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及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主体企业分别建立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及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三)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分别建立省、市煤炭管理部门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市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分别建立省煤炭管理部门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建立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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