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
(郑政文〔2012〕33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强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及时有效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煤矿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煤矿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煤矿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和“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机制,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环环相扣,闭合管理”的原则。强力推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五环五步”模式,五环即煤矿企业、主体企业、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政府、市煤炭管理部门;五步即排查隐患、建档分类、落实整改、全程跟踪、验收销号,实现环环相扣、闭合管理。2.坚持“排查隐患与跟踪督办责任分离”的原则。鼓励查出隐患,多查隐患,排查的隐患一律移交下级单位或部门跟踪督办,实现排查隐患与跟踪督办责任分离,解决安全检查“发现不了问题和发现问题解决不了不报告”的顽症。
二、建立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机制
煤矿企业:每天组织人员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现场“三违”情况等。排查工作应由值班矿长和跟班矿长组织实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10次。
煤炭主体企业:每周对所属煤矿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重点对所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所属煤矿企业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情况、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排查。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5次,其他分管负责人不少于8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少于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