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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面积在10万至2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节能效益评估,包括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减排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环境效益评估;
  (八)存在问题及建议;
  (九)附图、附表;
  (十)结论。节能评估文件按照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见附件1)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见附件3)按照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由各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结果抄报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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