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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和《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可在规定权限内从事具体工作。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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