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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参保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全市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建立终生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并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其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二十一条 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应配设专职人员,负责缴费登记、建立参保档案和提供咨询服务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在城镇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我市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具体折算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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