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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1〕13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下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各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我市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相适应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体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三)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原则,通过政府补贴,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独立运行、监管分离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经办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一)16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
  (二)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未就业城镇居民。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人员和在校学生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由所在村(社区)收集户口簿复印件等参保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所有符合第四条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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