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跨主管税务部门的纳税人迁移。纳税人跨主管税务部门进行迁移的,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迁出地税务机关会同迁入地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分别报双方主管税务部门认定后报郑州市财政局备案。迁出地、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双方主管税务部门认定意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和新的税务登记。
3.市保留企业的迁移。市保留企业进行迁移的,主管税务部门报市财政局后,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复后,再由经办税务机关根据批复结果及时为市保留企业办理注销和新的税务登记,其税收级次维持市级收入不变。
4.因纳税人迁移影响迁出地税收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纳税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以纳税人迁移前1年入库税收为基数,由迁入区划转到迁出区。
5.采用“飞地经济”模式,实行跨区域合作共建的企业和项目,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郑政〔201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6.对市财政在项目引进和建设过程中投入资金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资金投入补偿机制的通知》(郑政〔2011〕15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1.建立日常税源监控体系。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把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努力构建多层次的税源监控体系。要对总部企业、重点纳税大户企业户数、纳税情况等进行每月跟踪,及时对税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要对容易发生引税、拉税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工程等税源实行重点监管,切实堵塞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2.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要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支持财税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定期比对和交换制度,协调解决委托代征、征管范围、征管权限等方面的问题。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认真对提出迁移申请的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变迁进行迁移或变更登记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非正常迁移或无故变更登记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3.加大对相互拉税和收入混级混库的处罚力度。为营造公平竞争的企业发展环境,今后凡是违反税法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擅自越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优惠措施,在市及县(市、区)之间引税、拉税,违反税收入库级次混级混库的,一经查处认定,由市财政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争议企业税收全部上划市级,同时按照混级混库税款1倍以上的数额扣减该县(市、区)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