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郑政文〔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郑政文〔2006〕号)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6〕63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目前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税人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现行财政体制原则。纳税人税收缴库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不得混级混库。
2.便于监管,不对纳税服务产生较大影响原则。要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主要发生地等实际情况,便于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3.公平竞争,保证地方财政既得利益的原则。禁止各地擅自越权出台优惠政策,杜绝以包税、返利等形式引税、拉税,维护区域之间公平竞争环境;坚决打击各种偷税漏税等危害经济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变化正常迁移,对各县(市、区)收入影响较大的,由市财政局按实际情况进行税收划转,保证地方财政既得利益。
二、规范纳税人迁移后税收管辖权划转的程序
目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我市的主管税务部门有5家,分别是郑州市国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河南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人因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发生迁移的,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应同时按以下程序对税收管辖权进行划转:
1.不跨主管税务部门的纳税人迁移。纳税人不跨主管税务部门进行迁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主管税务部门,经主管税务部门认定后,报郑州市财政局备案。迁出地税务机关根据主管税务部门认定意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迁入地税务机关在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