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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及申请常住户口;

  (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益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善待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工时管理、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女职工保健和特殊劳动保护等制度。规范企业内部保安队伍建设管理,杜绝打骂、搜身、性骚扰、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规范用工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对涉及外来务工人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保证外来务工人员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改善生产环境。

  提倡企业通过自建和集中租用等方式,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集体宿舍、夫妻房,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第五章 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

  第三十条 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外来务工人员诉求反映渠道,进一步完善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电子信息(网上信访)平台的作用,广泛收集外来务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受理投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行业、区域调解机构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调解机制。支持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选聘职工担任争议调解员(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应选聘一定比例的外来务工人员担任调解员),提高企业自我协调劳动争议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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